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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违法案例(经济性裁员司法解释)

admin2个月前329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经济性裁员违法案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经济性裁员违法案例的知识,包括经济性裁员司法解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民法典如何定义变相裁员

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这样界定:

1.未经双方协商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2.劳动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员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就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5.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还要继续解除的。

二、哪些情况下公司裁员是属于违法的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违法。

2、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6、(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8、(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2、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3、(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6、(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7、(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8、(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经济性裁员违法案例和经济性裁员司法解释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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