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似,对它们加以区别才是重要的问题,那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普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普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后果不同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期间不同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三)适用依据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二、
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
过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二)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不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