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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法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

admin1个月前227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法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上有没有待岗培训时间是多长规定

1、劳动法没有规定待岗时间最长是多长的,但是有规定待岗职工,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生活费的。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4、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二、培训学校教师合同期内离职是否须交合同违约金

1、1,如果学校对教师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在服务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学校剩余服务期的违约金。

2、2,如果没有服务期协议,并且没有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期内,单位没有违法用工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学校,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学校辞职即可。

3、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8、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护士进修,进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是的,护士进修合同具有法律效应。进修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此外,进修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法、教育法等。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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