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点:
1. 抚慰离婚受损方。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抚慰受害方因婚姻关系破裂而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为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从而在精神上和物质上获得平衡。
2. 制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对于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夫妻双方实际财产和一方受害的程度,法院可判决过错一方赔偿一定的金钱或者作出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过错方的行为。
3. 强化对过错方的经济惩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无疑强化了对过错方的经济惩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 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实施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以上四种情形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