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的形式包括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包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等。
一、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找法网提醒,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