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有风险和股权代持政策风险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有风险以及股权代持政策风险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以及预防措施
1.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离婚、继承等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冻结、被分割、被继承等被处分,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风险。由于股权代持合同的私密性与相对性,他人无从知晓该股权为代持股权,因此在面临名义股东财产被执行、离婚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时,代持股权往往会被认为名义股东财产进行处分。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不配合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擅自处分股权、拒不交付投资收益时,隐名股东权益将会受损。代持股权名义上需由名义股东行使,如名义股东心怀叵测,则会出现不受隐名股东控制,拒不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将股权及收益占为己有,甚至擅自处分股权的可能。
3.隐名股东显名受到阻碍,股东身份无法得以确认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双方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且保留好出资的凭证。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证据越充分,纠纷相对更容易解决。
2.双方配偶出具认可股权代持的书面声明,防范婚变或者死亡要求分割代持股权的风险。
3.个人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代持的,争取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与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等。要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情并予以同意,同时准予股东“转正”的权利。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之下,尽可能的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表决,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可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以上是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具体内容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二、什么是《委托持股协议》名义持股可以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吗
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名义持股关系是个受托代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三、内部股权协议需承担经营风险吗
内部股权协议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力较弱。在内部股权协议关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终止。合同法规定:在内部股权协议托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终止权,这就使得股权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有限,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
四、夫妻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1、股权代持是股权所有人委托他人代行其所持有的股权,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即为股权代持协议。
2、夫妻任一方持有股权,委托另一方代持股权,协商一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符合代持的法规、表速清楚,协议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关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有风险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