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违法吗案例这个问题,关联企业劳动关系变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恶意关联
1.恶意关联是指在信息处理中,通过有意识地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关的事物或概念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误导、欺骗或引起误解的目的。
2.恶意关联的原因可以是为了操纵舆论、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混淆等。
通过将不相关的事物或概念联系在一起,可以误导受众的思维,使其产生错误的认知或判断。
3.恶意关联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网络传播中。
为了避免被恶意关联所误导,我们应该保持辨别能力,多角度思考问题,不轻易相信单一来源的信息,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信息素养,学会辨别真伪,避免被不实信息所误导。
二、关联方的性质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因为关联方之间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某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即使关联方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的,重要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也是有用的,因为它提供了未来可能再发生,而且很可能以不同形式发生的交易类型的信息。[2]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成功索赔后,是否偿还关联交易所得利润
1、一般而言,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股东控制公司与关联公司形成关联交易,将公司特定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下,则该股东负有向公司偿还该部分财产的义务。
2、二、若公司股东均对上述关联交易明知,且通过协议乃至决议等方式对有关股东的财产返还义务进行了约定的,法院一般即视为在公司层面作出了约定。此后,无论公司其他股东以自身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皆不得作出违反上述约定的意思表示。
3、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不仅会损害公司利益,还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如该等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即使公司全体股东豁免了该股东的赔偿义务,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公司对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提高利润的案例
几个同为统一实控人的公司将一笔业务按照供销关系分解为若干个公司分别充当上下游进行运转,以此来增加管理费用摊薄利润,最终减少所得税的缴纳,来提高自己的实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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