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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年满多少岁可以务工了(劳动法规定年满多少岁可以务工上班)

admin4个月前556

劳动法规定年满多少岁可以务工,满16岁,未满18岁,去打工可以可以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吗这个题应该是有两个问题,第一,满16岁可以去打工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吗。第二能不能买社保。首先年满16周岁签订劳动合同

满16岁,未满18岁,去打工可以可以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吗

这个题应该是有两个问题,第一,满16岁可以去打工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吗。第二能不能买社保。

首先年满16周岁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劳动合同的合格主体,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的年龄有什么要求

【要点】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是十六周岁,上限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不同的判断。

【案例】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2008年9月1日,刘某与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4月4日,酒店出具《关于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载明,由于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8年4月5日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8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该委认为,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

一、本案分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酒店因刘某于2018年4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据此主张酒店应支付其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二、劳动者的年龄下限

劳动关系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才能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者年龄下限是多少呢?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从反面的角度来规定劳动者的年龄,《民法总则》从正面的角度来规定劳动者的年龄。

所以,一般情形下,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是十六周岁。即原则上年满十六周岁可以成为劳动者,特殊情形下在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上,经过批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劳动者。

三、劳动者的年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达到退休年龄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直接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呢?

不是。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该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果该人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既然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其中的该人员是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是可以成为劳动者的。

所以,达到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不是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如果该人员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即便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也不可以成为劳动者;如果该人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60岁以上的打工者就不能按劳动法维权吗

问题:60岁以上的打工者就不能按劳动法维权吗?

1,结论:60岁以上的打工者可以依法维权。

2,但是,社会的发展有一个过程,据有些资料统计,1949年以前,人均寿命35岁;1981年人均寿命67.8岁;而现在人均寿命77岁。人的寿命在逐年增加,但是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变化。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60岁以上的人口为2.64亿人。国家也正在加紧研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事宜。60岁以上的人,也存在挣钱养活自己的现实;60岁以上的人,也存在继续工作的需求;很多60岁以上的人,也存在继续工作的能力、体力、精力和智力。所以,60岁以上的男性员工和50岁以上的女性员工,在其工作中,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

《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招录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规定:禁止招录年满60岁的人。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劳动法》没有禁止的事情,即《劳动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录60岁以上的员工。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禁止了。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年轻的员工应当是更有活力;60岁以上的员工,相对就不怎么灵活了。但是,60岁以上的员工,也是从年轻时代走过来的,曾经为企业做出过贡献,曾经也奉献了自己的青春;等到老年时,既然国家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用人单位也就借坡打滚,辞退60岁以上的员工。这样就使得一些具备工作胜任能力的60岁以上的员工,不得不退出工作岗位,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这使得60岁以上的群体,农村的、没有缴纳社保费的、社保费缴纳不足15年的、家庭负担较重的、或者还想继续工作的,不论是返聘的,或者再就业的,就从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从而不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调节,只能适用于《民法典》的调节。这实际上,给这类群体的人,造成一定的困难。这个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怎么解决?首先是从法律层面解决。第一,延迟退休法案尽快出台。第二,即便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具备工作胜任能力,不宜一刀切“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把选择权留给个人和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工作,也可以不继续工作;经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愿意继续工作的,且用人单位同意的,则继续缴纳社保,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待遇;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3,事实上,国家也正在这么做。比如,6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因工伤害时,只要没有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或者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可以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节。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但是,现实中,多数60岁以上的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只能去人民法院上诉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以《民法典》为法定依据来处理工作中的事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5,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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