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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范文(法律答辩文书怎么写)

admin1周前71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范文,法律答辩文书怎么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法律答辩文书怎么写
  2.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3. 简述法律论证的结构
  4. 什么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有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5. 政府采购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时,主要论证什么内容?
  6. 论文说明论证任务怎么写
  7.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有什么作用

法律答辩文书怎么写

答辩文书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名称,写明“答辩状”三字;

二是答辩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三是答辩的案由与理由;

四是答辩意见;

五是结尾。它的主体是第三部分,一般采用反驳的方法,抓住对方陈述或引用法律的错误,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论证,其目的是使对方败诉。

在答辩意见部分采用立论的方法,在反驳对方之后,集中力量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其他部分采用逐项说明的方法。回答完毕。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是必要且重要的。这是因为能够规范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写,提高其质量和科学性,保障建设项目合法合规。选址论证报告是指针对建设项目的选址问题,经过专业论证,提出最优选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价和可行性分析的报告。应包括报告格式、撰写要求、评价指标等内容,以确保报告内容准确、系统、科学、规范,为建设项目的选址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简述法律论证的结构

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所谓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什么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有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有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7.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8.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政府采购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时,主要论证什么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三种情形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了,专家应该论证的主要内容,满足一条即可。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政策文件允许的;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说明论证任务怎么写

论文说明论证任务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写作:写明你要论证的结论,比如“通过投资教育可以提高国民素质”,这是你写作的中心思想。原因阐述为什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投资教育可以提高国民素质。这需要借助一些实例、数据或其他参考资料,论证结论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论文说明论证任务需要进行,对于法律、政治和经济学等专业类论文的任务,可以对法律、政治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通过论文中包含的,让读者对论文的话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书有什么作用

1.是辩护方的自发行为。与前述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同,辩方聘请专家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自发行为,缺乏有司参与,此“出身”的悬殊就决定了辩方所聘专家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远远低于各级机关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

2.并非法定的证据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于专家并非证人,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事实,且其出具的意见书也不属于上述证据八种形式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非法定证据形式,其本质是只是专家对案件在法律上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其无法引起办案人员重视的最重要原因。

3.《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辩护人辩护意见经常雷同,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案件,通常都是复杂、棘手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证据繁多,形成的侦查卷宗也会比较多,受聘专家无法全程跟踪案件进展,仔细查阅、认真研究案情的可能性并不大,不排除专家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词出具意见的可能性,坊间甚至传闻专家“卖署名”行为的存在,这就使《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沦为了《辩护词》的复制品,这也是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得不到办案人员翻阅的另一原因。

当然业界从不缺乏认真研究案情并出具高质量意见书的行为,通过不同形式发声,促进刑事案件公正的审理,我们始终对此抱有敬意。

4.专家的中立立场难以保证,意见难免带有倾向性。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就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主要解决证据问题,其发表的意见也有专业领域(如医疗、字迹、指纹等)的知识或规范予以评价,这也决定了其虽受聘于一方但实际中立于诉讼各方,而本文所称专家受雇于辩方,所发意见倾向于被告人,甚至有的专家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与自己倡导的学术观点严重不一致,这种偏差也容易引起办案人员反感甚至排斥,想要起到好的效果比较困难。

5.辩护人在使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或发表意见时应注意言辞,切勿试图用专家意见压制办案人员,避免引起办案人员反感。办案人员大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己对案件办理及法律有着一套完整的认知体系,有的辩护人拿着专家论证意见犹如尚方宝剑,甚至有人有种“专家都说无罪你还能说有罪吗”的架势,这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我们必须尊重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特殊情况例外)。

6.辩护人在建议家属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时应当充分告知不被采纳的风险,并制作笔录。专家论证意见并不便宜,如果事先不进行充分沟通可能事后被家属埋怨甚至解除委托。

7.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实践中《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确实难被采信。

关于法律案的论证情况应当向什么报告范文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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