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公司要如何进行股权收购申请,该如何收回股份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公司回购股份怎么处理
有限公司对所回购股份的处置程序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如果任由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份,而没有及时将股份予以注销或者转让,则实际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1.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之后的处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分别针对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置程序。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如何处理,是将股权注销进行减资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缺乏规定,从而给客观上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权提供了机会。
该如何收回股份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以上情况的股份,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具体的收回程序可参照下文。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公司有权强制收回股权吗
目前对于公司有无权力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公司章程在做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的规定,允许公司设立强制回购的触发条件,一旦条件满足且对价合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据此可见立法者在对公司股权能否强制回购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自治空间,再结合实务条件来看,一般公司多会设定一旦股东死亡、资格灭失的情况下公司即有权强制回购股权,只要股权回购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公司回购股权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者认购的情况下,那么该强制回购应当视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回购即便章程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程序是否合法,对价是否合理。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作为所有权人自然享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明显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的,那么即便公司章程做出了特殊约定那么这种约定也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股东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感谢邀请!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171条规定;二是特定情形下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适用《公司法》第74条,仅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等特定情形。
鉴于股权回购情形的特殊限制,绝大多数股东退出以股权转让为退出方式。至于股权转让的细节,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转让的程序问题;二是多少钱转让的定价问题。
一、关于股东退出的程序问题
股东股权转让主要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主要程序和要点如下:
1、首先寻求内部转让,征询公司大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否有受让意向;
2、在公司其他股东无受让意向的情况下,寻求外部第三方受让人;
3、确定意向第三方受让人后,按照《公司法》第171条的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您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购买您的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4、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二、关于股权转让的定价
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次有三种定价基准作为备选:即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原始股权出资额,其中又以第二种“净资产”定价方式居多。
1、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价格,一般是指参照公司最近一次面向独立第三方股权融资的整体估值确定的股权价值。从最近一次时间股权融资时间间隔来讲,一般不宜超过3年,时间越近自然价格越具有参考性。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一定严格参照这个标准,因为面向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价格是偏高的,一般估值都在15倍市盈率(即公司净利润的15倍)以上。
2、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净资产,是指公司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本年度净资产变化较大的,也可选取当年某个月份的月底作为确定净资产的基准日。至于是否需要审计,可由公司规模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决定(通俗点说就是未经审计,你心理对公司家底有没有谱)。这是股权转让定价采用的主流定价依据,但是一般只适用于传统行业,对于那种轻资产型公司或者新兴创新创业公司能否适用应当谨慎评估。
3、原始股权出资额,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出资本金,结合持股时间和一定资金成本确定。这种定价方式适用于设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的新公司,且净资产无法准确评估或者使用净资产定价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
以上三种定价依据仅供参考,至于最终选择那种定价依据,还需要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业务属性以及关键资源要素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股权价值。
细说股权——专注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管理
“原创精品,实用干货”,关注“细说股权”,专享海量、专业合同及股权文件福利。
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
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收购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个企业要进行股权收购,一般是该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进行产业合并升级,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股权收购,将相同产业链的企业进行整合,或者为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而进行的产业并购活动等,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的进一步优化升级,在进行股权收购时,不同的收购方式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股权收购只要涉及的是所得税,而企业的股权收购本质则是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产业链的一次重组。
股权收购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直接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企业直接从被收购企业股东手中将股权直接收购到本企业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或全部出让或者部分转入。
2,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收购企业同样能够获得被收购企业的相应股权。
根据财税[2009]59号: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案例
A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发展到较大程度,今准备以3000万资金,收购同为食品企业的B公司的70%股权,B公司7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800万,B企业又是C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此处的股权收购方式则可以是直接用现金收购,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但是同时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以股权支付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现金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C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需要确认所得,企业所得税=(3000-1800)*25%=300万元
企业以股权为支付方式(特殊性税务处理):
收购B公司股权,股权支付比例大于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此情况下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以B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800万确定。而C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以B公司股权原有计税基础1800万确定,即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暂时不确认所得损失,只有当C公司再次转让所取得的A公司股权时,此时才会确认相关所得与损失,相当于将C企业持有B企业70%股权的转让所得税300万进行了递延。
股权收购和公司收购不同吗
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如果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则目标公司办理注销手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权,实现企业扩张和发展的一种投资行为,而收购企业按持股比例承担目标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收购资产与收购股权的区别:
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收购的资产属不动产,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
2.承担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而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
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由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后,由目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享有该资产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的转让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