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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的法条)

admin4个月前50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能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些知识点,和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的法条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的法条
  2.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的取得方式在民法典哪一条
  4. 不完全物权有哪些

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的法条

物权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它可以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可能于该物之上再存在一个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主体物权消灭,另一主体则对该物享有物权。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1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的取得方式在民法典哪一条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完全物权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地役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成立要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权就是属于公民个人获得物的权利,是可以由自己个人依法的支配;而且对于物权的种类有很多种,不同的物权在实施的权利上也会有所不同,但只要自己的权利被他人进行侵犯了之后,那么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被侵权者停止犯侵或赔偿所有的损

关于能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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