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2021档案法实施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行政法规有哪些
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含义主要有:第一,档案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制定或由其批准与公布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档案事业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档案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档案行政法规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lawsandregulationsofArchives
法律政策类型
行政
法规简介
类型
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规定的文件;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
属性
属性:一般属性:权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稳定性和动态性;特殊性: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特殊发展规律与特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特点。1999年5月5日国务院及时批准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行政规章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这些档案行政规章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解释、说明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等,提供了便于操作的行为规范。性质;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相对于档案工作法律来说,其优势在于:A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度比法律简便,较易获得通过;B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C档案行政规章的规定比档案法律的内容更明确、具体。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所作的行政决定,也有明显不同的特点:适用范围广泛、行政效力的时空范围优于具体的行政决定、制定程序较之具体的档案行政决定正式、严格。档案行政规章的种类:可依据其制定主体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还可依据其崆我分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根据实际效力和实施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必须遵照执行的规章和参照执行的规章两种。
档案法是如何规定档案被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该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该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工作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交易或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公司统一规定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审计、稽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印章登记簿,支票登记簿等。
(五)以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会计账套基础资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档案法颁布和实施的时间
档案法颁布实施时间为:
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个人档案法规定
个人档案是记载职工干部工作历程的法定材料。
所以,个人档案必须真实、准确、无误。严禁涂改、篡改和弄虚作假。
谁亲手填写的档案资料谁负责任。比如因组织人事干部的笔误写错了出生日期,就必须按照最早档案的记载预以更正,以免损害职工干部的切身利益。
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1档案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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