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离婚登记,也适用于民事离婚诉讼。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时,夫妻双方通过行政登记同意离婚,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干涉。当事人因离婚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侧重于抚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加抚慰性金钱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名誉权等人格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种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责任的形式也可以适用于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费。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赔偿范围
《婚姻法》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补偿程序
第29条和第30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