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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什么依法并没收财产)

admin5天前775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对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这个问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什么依法并没收财产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关于赎罪并罚、罚金、没收财产的问题
  2.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哪些
  3. 公安机关承担哪些刑罚的执行任务
  4.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什么依法并没收财产
  5.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
  6.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
  7.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关于赎罪并罚、罚金、没收财产的问题

这个题的D选项是没有问题的

他其实是考察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二款的内容

这一款出台后,确实引起了较大争议

你可以看下《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阮齐林,人民检察,2012年03期,第6-8页。

这里摘关于为什么不能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而不执行罚金的最说明问题的部分论证

对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量刑的合并,司法实践中采取吸收原则不合理:因为,其一,采取吸

收原则明显背离《刑法修正案(八)》“分别执行”字面含义。虽然有学者试图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解释为“同一性质刑罚”,绕过“分别执行”规定,但没有这个必要。其二,可能出现罪刑不均衡的情形。当罪犯全部财产低于罚金额时,以没收全部财产刑吸收罚金刑,可能会出现被并处了没收全部财产刑反倒有利的不合情理的效果。比如甲因A罪被并处罚金3000万元,因B罪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但甲的全部财产总额只有1000万元。如果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甲被判罚金

3000万中有2000万等于被免除了“随时追缴”的责任。对甲而言,被多判处一个没收全部财产

刑反倒产生了有利的结局,这种荒唐的结局或许罕见但绝对应当避免。

但作为司法考试的出题者,将这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且理论界内部也无通说的问题作为考试内容,多少有点不负责任,因为这是2011年的试题。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一般有以下的三种,具体如下: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公安机关承担哪些刑罚的执行任务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拘役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拘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剥夺政治权利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什么依法并没收财产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的四种刑罚

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该其中的管制是指不用关押,由人民群众进行管制的,属于限制活动自由的一种软禁处罚,并且不能言论的其他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刑罚的执行任务。有以下4种: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4、司法局,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

两者没有先后顺序。

【法律分析】

不少罪刑都规定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只能根据情节选择其一执行。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没收财产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附加刑,它们的适用是有顺序的。一、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并罚吗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二、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有哪些没收财产与罚金同属于财产刑,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两者有着很多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法律客观: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该刑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也遇到如下五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问题。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但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及时出台规范没收财产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定依据,在什么情况下没收部分财产,在什么情况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没收部分财产的,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写明具体的财产数额,对没收全部财产的,也要求在判决文书中列明被没收全部财产的详细清单,从而防止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随意而失去刑罚应有的严谨性。二是没收财产的财产所有权甄别问题。由于刑法规定的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因而涉及到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甄别问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甄别财产所有权,要坚持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以形式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为准判断财产的属性。司法机关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为躲避惩罚,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是借助他人名义登记为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民事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不能成为没收财产刑得以实施的障碍。实际上,民法通则就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司法机关在甄别这些财产属性时,一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财产所有权存在异议的执行对象,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此财产确实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时才能作为没收财产的对象;对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不将这些财产认定为被告人个人的财产。三是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衔接转化问题。没收财产与罚金均为财产刑,在很多刑法条文中是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执行对象和执行方式。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要大于罚金,除了金钱以外的物质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没收。在执行方式上,罚金远比没收财产灵活,罚金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随时缴纳或减免缴纳。由于刑法总则对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规定得较为原则,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没收财产的规定也较为刚性,实践中容易出现无财产可执行的问题。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犯罪分子恰恰没有任何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也必须处以没收财产,但实际上导致没收财产刑无法执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通过立法修订,建立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衔接转化机制,即一般不规定并处没收财产,而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让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选择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没收财产的执行机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究竟由法院内部的哪个机构来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各地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的则是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法院内部的专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民事、行政属性裁判文书和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及仲裁类文书,刑事判决、裁定书不属于执行庭的业务范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单纯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刑执行应该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因此,将没收财产刑交由执行庭负责执行不符合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财产刑的执行必然会涉及到执行财产时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流程,专门的执行机构无疑在这方面比刑事审判机构要有优势,由其执行效果可能会更好。因此,可考虑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替代刑事审判机构执行。五是检察机关对没收财产刑的监督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往往是对自由刑和生命刑的监督,对包括没收财产在内的附加刑的监督力度相对不够。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如何及时发现没收财产执行中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检察机关的手段办法不够。没收财产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执行过程中易引发财产所有权争议的问题,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意见,规定包括没收财产在内附加刑执行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程序,明确要求当审判机关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应当将没收财产的对象及其权属性质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当对被没收财产存在异议时,异议人可提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监督,对检察机关的违法纠正通知书,审判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关于本次对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什么依法并没收财产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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