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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

admin7天前666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一些知识点,和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越权代表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2. 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
  3. 二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4. 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同样的效力
  5.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6.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对的,为什么

越权代表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表见代理的前提即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项上即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为无权代理,一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仅指前者。区别: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而发生表见代理,系本人过失所致,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而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二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自始至终都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同样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其与有权代理有同样的代理效力。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其权力来源不同。表见代表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参与议事和表决。而表见代理则是通过授权代理人执行特定职责,以代表当事人行事,例如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法律诉讼。表见代表是通过表现自己的能力和观点获得权力,而表见代理是通过被委托人授予代理权力获得的。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对的,为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OK,关于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和民法中关于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请大家赐教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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