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止期和终止期的区别
1、区别如下: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
2、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3、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凡是违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当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废标。
2、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述两条均是对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显然属于废标。
5、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表明凡未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也应作为废标处理。
三、请问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
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吗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作为合同一方你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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