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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能否缺席判决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能否缺席判决裁定)

admin1周前899

1.受抚养人的变更

在赡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赡养人和扶养人,则不存在赡养义务人或赡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赡养人有数人的,赡养义务人与赡养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顺序的,会发生赡养人变更。

从全球来看,立法上对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概括,即法律只规定原则,具体的由赡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权利人协商,或者由法院确定。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和赡养权利人的顺序。

虽然我国法律对扶养人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包含了这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精神,随军家属变更可以发生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该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义务,即父母在世且有能力抚养时,成年兄弟姐妹没有抚养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兄弟姐妹应当依法承担赡养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义务。二是成立维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有赡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兄弟姐妹有赡养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义务。假设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不是成年人,那么兄弟姐妹就应该由有资格的爷爷奶奶抚养。当哥哥姐姐成年并有赡养能力时,爷爷奶奶就失去了赡养能力,于是赡养弟弟妹妹的义务从爷爷奶奶变成了哥哥姐姐。

2.支持程度的变化

扶养程度是指扶养义务人应当给予扶养权利人的等级和标准。赡养程度受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债权人的实际需要影响。

一般认为,赡养标准是赡养人为保障其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费用。当然,根据支持关系的不同,法律要求的支持程度也不同。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要求达到“生活赡养”的水平。赡养人即使降低或牺牲自己的生活状态,也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被赡养人和被赡养人有共生义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只要求“生活救助”程度,赡养义务人在不降低或者牺牲其相当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但无论何种赡养关系,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变化,影响赡养人的赡养能力。比如随军家属经济收入的增加或减少,市场物价指数的上升或下降等原因直接影响随军家属的赡养和支付能力;同样,受抚养人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这必然导致支持度的实际变化。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扶养程度变更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于父母子女扶养费增减的规定。《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上学、生病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抚养费金额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3.维护模式的改变

赡养方式是指赡养人赡养被赡养人的形式。一般来说,被抚养人可以采取“欢迎抚养”或“按期抚养子女”的方式。收养要求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当随军家属和被随军家属不在一起生活时,将按期提供。一般情况下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方式是为了满足需要,特殊情况下才采取定期供养的方式。比如父母离婚后,子女只能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只能依法按期缴纳生活教育费。但离异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内容。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扶持方式,一般由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判决。

但是,当确定维护模式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维护模式也应该发生变化。比如孩子想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不能让赡养父母和他一起去,那么孩子赡养父母的方式可能会从欢迎的方式转变为按期提供的方式;同样,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残疾无法继续实际赡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赡养关系,实际赡养自己。当然,赡养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赡养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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